青岛市医疗保障局文件
青医保发〔2024〕7号
关于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公布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10号)文件要求,体现药学服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结合我市实际,新增部分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原则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聚焦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提升患者药学服务获得感,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中医中治)。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所列项目为我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范围限全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所列价格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对本市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药学类服务项目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按附件2进行统计,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市医保局;同时将药品集采执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执行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医疗机构暂停收费。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二)各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1. 青岛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季度统计表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青岛市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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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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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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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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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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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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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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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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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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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进统筹前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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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进统筹前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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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费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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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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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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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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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查房,对患者的疾病发展现状、用药情况、检查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协同制定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重整服务;对住院患者治疗的疗效、用药安全性等方面实施药学监护,必要时进行干预,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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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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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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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加收 14 元;住院天数≤30 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 42 元;住院天数>30 天的,加收费用最高不超过 1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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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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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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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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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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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门诊
诊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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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 3 年及以上;或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 2 年及以上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确有需要的患者,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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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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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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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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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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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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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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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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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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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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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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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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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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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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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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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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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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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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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0000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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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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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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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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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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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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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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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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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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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临床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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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资质的药师根据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并有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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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2e
|
主管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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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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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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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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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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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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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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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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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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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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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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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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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2g
|
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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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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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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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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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
季度统计表
医疗机构名称:(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日期: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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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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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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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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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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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门诊接诊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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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门诊诊查”项目开展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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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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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诊察服务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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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开展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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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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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会诊服务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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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会诊(临床药学加收)”项目开展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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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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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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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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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不合理用药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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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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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处理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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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良反应及时上报处理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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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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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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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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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门诊和药师参与住院诊察过程中使用
国家基本药物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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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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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集采药品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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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门诊和药师参与住院诊察过程中使用
集采药品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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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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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处方的处方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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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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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印发